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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Laws about Homeschool

Homeschooling in Hong Kong is not against the law. This has been confirmed by the previous Permanent Secretary of the Education Bureau, Ms. Cherry Tse Ling Kit Ching and also raised by Legislator Dennis Kwok at a meeting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he EDB treats homeschooling on a case by case basis. *  

* Legislative Council

Source: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410/15/P201410150219.htm (dated 10 September, 2015)

香港法例

教育局對自己教學的回應

以下為2014年十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全文):

政府為六至十五歲的兒童提供九年免費普及基礎教育。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74及78條的規定,家長有法律責任確保這個年齡組別的子女定時上學。教育局如獲悉適齡兒童未有定時上學的個案,會派員聯絡家長或透過家訪,了解有關兒童的教育需要是否已獲得適切照顧,並會就有關個案作定期評估和跟進。如家長沒有充分理由而堅持不讓子女上學,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根據《教育條例》發出入學令,要求家長送子女入學。

  教育局認為學校教育可以為兒童提供更廣闊和有系統的正規課程及豐富的學習經歷,讓他們與同儕和師長進行互動,彼此切磋砥礪。這對於兒童在德、智、體、群、美各方面的均衡發展,至為重要。因此,教育局不鼓勵家長安排子女在家施教以取代學校教育。

  中、小學課程架構旨在給學生系統性的學習經歷。一般而言,學校的硬件與軟件也較家庭可提供的全面得多,更能照顧學生的不同需要。縱使學生的成熟程度、個性、能力、興趣和社經背景等均不相同,但他們的差異也可以是教學資源。通過適切的校本課程、教學策略和評估方式以及同年級和跨年級的朋輩間的互相砥礪,同學們的思考角度可更豐富。另外,學生作為獨立個體和作為群體的一員的角色也可得到較平衡的發展。

  基於上述,教育局認為無需要就兒童在家受教育成立專責組別。考慮到個別兒童的需要,教育局不會一概禁止在家施教。我們會就每宗個案的性質個別評估,並會充分考慮有關家庭能否為兒童提供全面教育的相關因素,現時相關的個案有25宗。若家長希望為子女進行在家施教,可透過信件或電郵聯絡教育局要求進行評估。

基本法

基本法

(全文)

第一百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事業。

第一百三十七條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全文)

第383 章第II 部第8部第十五條(四)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得受尊重。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

​教育條例

教育條例 (全文)

a.       3. 釋義:

“學校” (school)指一間院校、組織或機構,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

(由1983年第38號第2條修訂;由1993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b.      74. 常任秘書長命令於小學或中學就學的權力 

(1)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任何兒童不在小學或中學就學而無合理辯解,可在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後,採用指明格式向該名兒童的一名家長發出入學令,規定其安排該兒童定時就學於該命令所指名的小學或中學。

(由1979年第34號第5條修訂;由1990年第47號第6條修訂;由2001年第8號第4條修訂)

(2) 常任秘書長可於任何時間向入學令所關乎的兒童的家長送達書面通知而 ——  

(由2003年第3號第11條修訂)

(a) 更改該項命令,以另一間小學或中學取代入學令內所指名的學校;

(由1979年第34號第5條修訂)

(b) 在其他方面更改或撤回該項命令,

而入學令的任何更改在書面通知送達後14天屆滿時生效。

(2A) 常任秘書長可在任何時間,向入學令內所指名的小學或中學的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視何者屬適當而定)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該校董會取錄入學令所關乎的兒童為該校學生。

(由1990年第47號第6條增補。由2004年第27號第29條修訂)

(2B) 任何人未經常任秘書長書面許可,不得將入學令所關乎、且按照入學令獲得令內所指名的小學或中學取錄為學生的兒童開除其於該校的學籍。

(由1990年第47號第6條增補)

(3) 本條 ——

(a)-(b)(由1990年第47號第6條廢除)

(c)不適用於以下兒童 ——  

(由1990年第47號第6條修訂)

(i) 已完成中學三年班教育者,且其家長能夠提出使常任秘書長信納的有關證據;

(ii) 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成為註冊學徒者;或

(iii) 定時前往或住宿在常任秘書長認為適合該兒童的院舍(學校除外)者。 

(由1979年第34號第5條增補)

(由2003年第3號第11條修訂)

 

c.       78. 強制執行入學令

任何家長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入學令(或不時經更改的該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由1990年第47號第8條修訂;由2000年第205號法律公告修訂)

但如已根據第74A條針對入學令或對入學令的更改提出上訴,則在該上訴獲得處理、撤回或放棄之前,即使沒有遵從該入學令或經更改的該入學令(視屬何情況而定),亦不屬犯罪。

(由2001年第8號第9條修訂)

 

d.      84. 規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就下列事項訂定條文 ——  

(由2000年第55號第3條修訂)

(aa)

就任何便於訂立規例的事宜訂立規例,使本條例條文更有效地實施。

國際法律

國際法律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全文)

第十八條

​四. 本盟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全文)

第十三條

  一.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强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参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殳友好关系,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三.本盟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四.本條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項所載原則及此等機構所施教育符合國家所定最低標準為限。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 (全文)

第二十六條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㈢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其他地區的自家教學法例

台灣

1.    台灣於 1999 年6月開始將自家教學定為合法,並於 2014 年 11 月4 日通過新法例來管治自家教學的相關事項。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

第 1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
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b.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
,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
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
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

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
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第 8 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
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
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
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
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三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
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
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
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
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
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
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
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d.   

第 6 條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
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
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
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
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
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
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
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
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變更,
其變更人數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應將變更後之學生名冊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e. 第 15 條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
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應通知前
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
證書。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
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
輔導。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
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
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其依規
定應收費者,學校得減免之。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
代辦費。

第 16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
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
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
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
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
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
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第 17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
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
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
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
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其他地區的自家教學法例

美國

1.     Homeschooling is lawful in all 50 states in the U.S. Homeschooling laws in the U.S.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categories:

a.       Category 1 (homeschool as a type of private school):homeschooling requirements are based on its treatment as a type of private school in some states (e.g., California, Indiana and Texas), where homeschools are generally required to comply with the samelaws that apply to other (usually non-accredited) schools.

b.      Category 2 (compulsory attendance statute): homeschoolrequirements are based on the unique wording of the state's compulsory attendance statute without any specific reference to "homeschooling" in some other states (e.g., New Jersey and Maryland), where the requirements for homeschooling are set by the particular parameters of the compulsory attendance statute.

c.       Category 3 (homeschooling-specific statutes): In other states (e.g., Maine, New Hampshire and Iowa), homeschool requirements are based on a statute or group of statutes that specifically applies tohomeschooling, although statutes often refer to homeschooling using other terms (e.g., “home instruction” in Virginia and “competent private instruction” in South Dakota). In these states, the requirements for homeschooling are set out in the relevant statutes.

 

2.     While every state has some requirements on homeschooling, there is great diversity in the type, number and level of burden imposed. Generally, the burden is less in states in category 1 above. In addition, many states offer more than one option for homeschooling, with different requirements applying to each option.

其他地區的自家教學法例

加拿大

Since education falls under provincial jurisdiction in Canada, the lawsvary from province to province. Each province except Ontario requires thathomeschooling families inform the local school board of their intent to homeschooleach school year. Some provinces require that homeschooling plans be submitted to the local superintendent of education (e.g., AlbertaSaskatchewanManitobaand Prince Edward Island). Only one province (Manitoba) requires the submission of two annual progress reports for each homeschooled child. In each province, thelaws or policies provides that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has the right to proceed with an investigation under circumstances where there is evidence that a family may not be providing satisfactory instruction at home.

其他地區的自家教學法例

英國

Homeschooling is not illegal in England and Wales. Section 7 (Duty of parents to secure education of children of compulsory school age) of the Education Act 1996 (full text) provides that:

            The parent of every child of compulsory school age shall cause him to receive efficient full-time education suitable—

              (a) to his age, ability and aptitude, and

              (b) to any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he may have,

            either by regular attendance at school or otherwise.

其他地區的自家教學法例

印尼

Homeschooling is legal in Indonesia under the Law on the N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No. 20/2003) (full English translation). Article 7(1) of the lawprovides that parent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take part in the choice of the unit of education for their children and to obtain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ircumstance of their children’s education.

* Credit: Thanks to Latham & Watkins conducted this legality study in Nov,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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